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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环保法》规定 重庆人大审议环保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 2097 次


       本报记者聂廷勇重庆报道 重庆市日前召开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这是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庆市政府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

  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后,市政府每年都要向人大常委会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报告指出,2014年,重庆主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246天,较2013年增加40天,PM2.5平均浓度同比降7.1%。实施了“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和田园”环保五大行动,累计投入70亿元实施了2000余个污染防治项目,统筹治理城乡环境污染。

  报告显示,2015年,在环境法治方面,重庆将结合新《环保法》实施,推动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推动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完成《重庆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的调研准备。同时,严格环境执法,对违法排污、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环保制度方面,重庆将出台《试生产审批豁免名录》,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污染防治方面,重庆将持续推进环保五大行动,完成主城区56个湖库和900个村环境整治民生实事,提前1年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民生实事目标任务。

  环境监管方面,重庆将建立健全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全覆盖、智能化、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PM2.5全域监测,完善跨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

  信息公开方面,重庆将依法、及时、主动、全面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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