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 1381 次
本报见习记者吕望舒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强调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等做出了细致规定。专家指出,这有利于提升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水环境的全面社会共治。
什么样的信息公开才能推动社会共治?
“水十条”进一步加大了环境信息公开尤其是水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水十条”是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规划的措施安排,既有规划的目标与措施,又具有法律的强制实施性,体现了它的独立存在价值。“水十条”中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更加有法可依。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也会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现阶段还需要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全面的沟通平台,让公众可以更加便捷地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和监督中来。” 环境保护部规划院副研究员徐敏说。在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应该局限于传统媒体、政务网站,更应该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通过更加快速、便捷、直观的方式,信息公开得越全面、越准确、越及时,效果就会越好,也才能让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公开的信息应该让公众可以看得懂,希望下一步可以推动全过程的信息公开,而不只是末端的结果。”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郭红燕博士说。她指出,现阶段很多信息公开还停留在“结果公开”。“水十条”的出台,让公众在参与水环境治理时,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实现从“末端参与”向“全过程参与”转变。
把宣传教育作为社会共治的基础
“水十条”的出台,在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宣传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郭红燕认为,“水十条”的出台在宣传方面可以达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是水污染防治的全民化。在宣传的过程中,逐步提升公民环境意识,真正做到“节水洁水,人人有责”;而另一方面是让公众逐渐意识到,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改善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事情,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既要提升公众对水环境治理、水环境改善的信心,也让人们意识到良好的水环境来之不易,应该分外珍惜。
“水环境的治理非常重要,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水环境改善之后的防护和管理。”郭红燕说,“这些后续的防护和管理,其实更需要公众和社会主体力量的参与”。
教育要从孩子抓起。“水十条”中第一次提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对于环境教育尤其是水环境教育是一个很好的调整。在很多国家,将环境保护、水资源等纳入中小学课本或者画本,从小培养节水、护水、珍水的意识。
常纪文认为,“水十条”在加强公众的培训、加强民间环保机构的能力建设方面,都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社会共治应拓展方式和渠道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就需要让各个社会主体都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当中,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社会治理,缺一不可。
郭红燕认为,社会共治就是要让各个社会主体在水环境治理的各个阶段都参与进来。“水十条”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扩宽了公众参与的渠道。
“黑臭河流的治理在确定治理实施计划和方案的阶段都可以让媒体、NGO、公众参与意见,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参与作用。” 郭红燕说。
各个社会主体的参与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社会监管方面。
现阶段,有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尝试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让环保NGO等参与到水环境整治的项目中来。水环境改善之后的维护和管理,也同样可以运用不同的方式让人们全面参与进来。
“河流河道的认捐认养,共同维护治理成果,委托环保NGO测评维护,这些都是很好的方式,既可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也可以达到社会共治的目标。”郭红燕说。
中国环境报